牟定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局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行政,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局屬各股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股室、中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局屬各股室、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工作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一)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形成或者變更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五)未及時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窗口提供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所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fā)布、不澄清的。
第六條本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取消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復申請人的;不向來辦事人員解釋有關辦事政策、法規(guī)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第七條局屬各股室、中心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
(三)對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發(fā)布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六)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jiān)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結果連續(xù)兩年為不滿意等次的。
第八條本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有本制度第五、六、七條行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工作人員,按以下規(guī)定區(qū)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分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由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做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